索引号 | 无 | 题材分类 | 行政执法与监督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文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字 | 南充市,顺庆区,联席会议,审查,工作,公平,竞争,印发,规则 |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了《南充市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经送你们征求意见,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充市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南充市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南充市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代)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
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协调指导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落实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障局、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区税务局、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可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的形式,建议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调整或废除相关政策措施。
四、工作要求
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南顺府办函〔2017〕16号),为进一步细化《顺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障局、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区税务局、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23个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牵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业务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及时传达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反馈本单位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在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部门制度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股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根据召集人、副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印制相关材料、编发会议纪要等;
(三)协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
(四)向召集人、副召集人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作;
(五)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名单因故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通报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分为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建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请其他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沟通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半年填报《发文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清单》(见附件),于当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将该表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各单位应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单位一年以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本单位一年以来制定、修定的关于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文件;
(三)本单位一年以来的增量文件审查情况及结论,包括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审查情况及结论。
对本单位存量文件的界定和清理,请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第七条 联席会议需要以文件形式编印的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一)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印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
(二)工作简报。工作简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发,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信息沟通、情况汇总通报、先进经验推广等。
(三)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各部门(单位)出台或拟出台的政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8个不得”的标准时,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核实相关情况,商讨处理意见;如联席会议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8个不得”的标准的,以联席会议的名义向部门(单位)发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
第八条 成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时,应坚持“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对存在较大争议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该单位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根据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的需要,适时开展对各部门(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并形成督察报告报区政府。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发文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清单
附件
发文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清单
(****年**月至****年**月)
单位: 填报股室: 联系方式: 发文主体:
序号 |
文件名 |
文件号 |
拟文股室 |
是否审查 |
审查结论 |
未审查的原因 |
1 |
*** |
001 |
*** |
否 |
|
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 |
|
|
|
|
|
|
7 |
*** |
007 |
*** |
是 |
未违反“18个不得” |
|
… |
|
|
|
|
|
|
11 |
*** |
011 |
*** |
是 |
***原因,适用“例外规定” |
|
注:1、请各单位如实填写半年以来所有以本单位名义代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起草的印发文件及文件号。
2、若文件未审查,请在最后一栏注明未审查原因,若该文件不涉及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也请一并注明。
3、若该文件为代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起草文件,请在“发文主体”填“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若该文件为本单位发文,“发文单位”填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