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饮料收费未标价 餐馆违法退差额

发布时间:2024-03-14 14:26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在顺庆区某川味馆用餐结账时,该餐饮店以16元/瓶的价格收取2L鲜橙多饮料费用,自己认为价格过高,且该餐饮店并未对货架上售卖的饮料进行明码标价,与商家协商费用未果,遂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商家按照市场价格退还多收饮料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和平路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联合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货架上摆放待售的“雪碧、可乐、康师傅绿茶”等预包装食品确实没有价格标签。同时与店家核实,确实以16元/瓶的价格收取了王先生的饮料费用。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以市场均价9元/瓶收取饮料费,商家退款7元。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餐饮店进行整改,对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回头看,店内待销售的“雪碧、可乐、康师傅绿茶”等预包装食品仍然没有价格标签,执法人员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评析】

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据此,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该真实地标明商品服务的信息,并且要保证自己的行为与信息的一致性。本案经营者未对货架上的饮料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例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务必依法明码标价,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川公安网备51130202000194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