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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30274004050X7/2023-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6-09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时间:2023-06-09 | 来源: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

主体

公开

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微视£手机短信推送£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0817-2230405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经济、西部开发、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信用建设、价格管理、招投标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利用、地区经济、西部开发、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信用建设、价格管理、招投标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政策法规股等相关股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手机短信推送□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0817-2230405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利用、地区经济、西部开发、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信用建设、价格管理、招投标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或市发改委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计划、规划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综合股、国民经济股等相关股室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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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0817-2230405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等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0817-2230405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次年3月31日前

■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在线受理申请表

办公室等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手机短信推送□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环资能源铁路机场股等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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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0817-2230405

行政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农村经济和资源环保股等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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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17-2230405

财务

部门预决算(含“三公”经费)

年度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办公室(财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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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0817-2230405

政务公开与互动

政务动态

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手机短信推送□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全文发布□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0817-2230405

政策解读回应

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解读机构、解读时间、回应关切等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手机短信推送□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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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2230405

建议提案办理

有关发展改革职能职责内的区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办公室及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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