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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008754173P/2024-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3-1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4-03-19 | 来源:顺庆区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单位使用)

审批部门级别:县级

审批单位:顺庆区水务局

承办科室:顺庆区水土保持中心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顺庆区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第53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一、审批条件: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顺庆区水务局批准。

(二)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市级立项的和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顺庆区立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由顺庆区水务局审批。

(四)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备案流程:

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顺庆区水务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备案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1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份

3、生产建设单位承诺书3份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流程:

(一)顺庆区水务局对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工作流程。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二)顺庆区水务局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召开技术审查会,并提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送达评审专家。技术审查会应当查勘项目现场,对于建设规模较小、占地类型比较单一的项目以及特殊情况下,可暂不进行现场查勘。顺庆区水务局、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参加技术审查会,其中方案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编人员应当到会。

(三)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通过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

6、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7、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8、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

9、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安排合理;

10、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不予通过情形:

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五)评审专家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评议和讨论,出具专家修改意见和审查意见,专家修改意见和审查意见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方案编制单位应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复核审查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报批稿应附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1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份。

四、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六)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七)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八)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办件咨询:0817-223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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