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责任主体 |
顺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督查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19683 |
表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
责任主体 |
顺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督查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19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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