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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302MB155163XF/2024-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2-20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2024完整版)

时间:2024-02-20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区自规局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区自规局

2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区自规局

3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区自规局

4

行政许可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区自规局

5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区自规局

6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7

行政许可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8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9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10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区自规局

11

行政许可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区自规局

12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13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14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区自规局

15

行政许可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区自规局

16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17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区自规局

1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区自规局

19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区自规局

20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区自规局

21

行政许可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区自规局

22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区自规局

23

行政许可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区自规局

24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区自规局

25

行政许可

征占用草原审批


区自规局

26

行政许可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区自规局

27

行政许可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区自规局

28

行政许可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权限

区自规局

29

行政许可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区自规局

30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区自规局

31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区自规局

32

行政许可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本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33

行政许可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区自规局

34

行政许可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区自规局

35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区自规局

36

行政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区自规局

37

行政许可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区自规局

1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9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0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1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2

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5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6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7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38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暂停

区自规局

39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0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3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6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7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48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暂停

区自规局

49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暂停

区自规局

50

行政处罚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4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5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7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59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0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8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69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0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1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3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4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5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6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7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8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79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0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2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4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6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7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8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89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0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2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3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4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5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99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0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1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3

行政处罚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4

行政处罚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6

行政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7

行政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8

行政处罚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09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12

行政处罚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13

行政处罚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15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16

行政处罚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17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18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0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1

行政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2

行政处罚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3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4

行政处罚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5

行政处罚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6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2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5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3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0

行政处罚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1

行政处罚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2

行政处罚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5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6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7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150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151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152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5

行政处罚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6

行政处罚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8

行政处罚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59

行政处罚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0

行政处罚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2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4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5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6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7

行政处罚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8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6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2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4

行政处罚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5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6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79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1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4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5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6

行政处罚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7

行政处罚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8

行政处罚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89

行政处罚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0

行政处罚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1

行政处罚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2

行政处罚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5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6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99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4

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6

行政处罚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7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8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09

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1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5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7

行政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8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1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0

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1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2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3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5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7

行政处罚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8

行政处罚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0

行政处罚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3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4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5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6

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8

行政处罚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39

行政处罚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0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1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2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7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8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49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3

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5

行政处罚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6

行政处罚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7

行政处罚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8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0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1

行政处罚

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2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3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与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265

行政处罚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6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7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8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69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270

行政处罚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1

行政处罚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27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3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5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6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8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79

行政处罚

对林草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2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3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5

行政处罚

对执行林草领域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或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6

行政处罚

对林草领域无标准生产、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或伪造、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287

行政处罚

对林草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自规局

1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暂停

区自规局

2

行政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区自规局

3

行政征收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区自规局

4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区自规局

5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区自规局

1

行政强制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区自规局

2

行政强制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区自规局

3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区自规局

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区自规局

5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区自规局

6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区自规局

7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区自规局

8

行政强制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区自规局

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区自规局

10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区自规局

11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区自规局

1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区自规局

13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


区自规局

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区自规局

15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区自规局

16

行政强制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区自规局

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区自规局

2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区自规局

3

行政确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区自规局

4

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区自规局

5

行政确认

古树名木认定

本级政府认定

区自规局

6

行政确认

草原等级评定


区自规局

7

行政确认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区自规局

1

行政裁决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区自规局

2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区自规局

1

行政给付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县级政府批准

区自规局

1

行政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

行政检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3

行政检查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4

行政检查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5

行政检查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6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7

行政检查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8

行政检查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9

行政检查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10

行政检查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11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区自规局

12

行政检查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区自规局

13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区自规局

14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15

行政检查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区自规局

16

行政检查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区自规局

17

行政检查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区自规局

18

行政检查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与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区自规局

19

行政检查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0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1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2

行政检查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3

行政检查

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4

行政检查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区自规局

25

行政检查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6

行政检查

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7

行政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8

行政检查

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29

行政检查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30

行政检查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31

行政检查

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32

行政检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区自规局

1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区自规局

2

行政奖励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区自规局

3

行政奖励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区自规局

4

行政奖励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区自规局

5

行政奖励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区自规局

6

行政奖励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区自规局

7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自规局

8

行政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自规局

9

行政奖励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本级政府行使

区自规局

10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自规局

11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自规局

12

行政奖励

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与应急部门共同行使,市县由本级政府行使

区自规局

13

行政奖励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区自规局

14

行政奖励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自规局

15

行政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区自规局

16

行政奖励

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区自规局

17

行政奖励

对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自规局

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区自规局

2

其他行政权力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由本级政府行使

区自规局

3

其他行政权力

闲置土地处置


区自规局

4

其他行政权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区自规局

5

其他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区自规局

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区自规局

7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区自规局

8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区自规局

9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区自规局

10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区自规局

11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区自规局

12

其他行政权力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区自规局

13

其他行政权力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区自规局

14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区自规局

15

其他行政权力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区自规局

16

其他行政权力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区自规局

17

其他行政权力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区自规局

18

其他行政权力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区自规局

19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区自规局

20

其他行政权力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区自规局

21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区自规局

22

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区自规局

23

其他行政权力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区自规局

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区自规局

25

其他行政权力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区自规局

26

其他行政权力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区自规局

27

其他行政权力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况备案


区自规局

28

其他行政权力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区自规局

29

其他行政权力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备案


区自规局

3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区自规局

31

其他行政权力

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备案


区自规局

32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赔偿给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失


区自规局

33

其他行政权力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签发


区自规局

34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区自规局

35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停止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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