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511302MB1C677187/2022-000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9-01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七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9-03 | 来源:顺庆区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 “七项制度”的通知

南顺医保发〔2022〕99号

各股室: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4.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6.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7.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一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川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局医疗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不仅包括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我局依法开展的行政备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特殊敏感信息不得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局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公示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公示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执法证件号码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二)职权信息:公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三)依据信息:公示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程序信息: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六)监督信息:公开本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包括联系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对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

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1. 执法窗口岗位: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三)权利义务公示: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含“双随机”)、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情况和结果信息。

(二)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单位名称和日期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害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行政执法信息,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信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是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载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除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外,还可以通过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六条 本局的机构设置及职权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内容作出更新调整。

第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指定人员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本局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需要撤回的,需报请本局执法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撤回。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本局执法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应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川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清晰;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免填单服务事项,执法人员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由当事人核对后保存,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八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录入电脑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音像记录方式是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第十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检查、谁记录,谁查处、谁记录”的原则,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整理由行政执法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科室负责人对各类记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明确专门人员,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探索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采集、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执法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本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当事人需要复制相关执法记录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规定提供,并复制留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纸质文书资料进行抽查;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时,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职责;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原始音像记录信息;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条通报的内容

(一)局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部署和重要决策。

(二)对执法责任人员实施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相关考评结果。

第四条通报的形式和程序

(一)通报采用召开专题会议和发文、信息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三)重大情况、重大问题由基金监管股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四)通报的具体工作由基金监管股负责。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合法、适当。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在作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二章审核机构第四条根据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工作。第五条原则上安排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

数的5%且不少于1人,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作用。第三章审核范围第六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

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

移交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的;(七)

对公民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用人单位、医保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

保服务机构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八)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况。第四章审核内容第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

执法人员是否具

备执法资格;(二)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四)适

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

否得到保障;(九)违法行

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五章审核流程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

,执法承办部门应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报

送局办公室进行

法制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事实依据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的法律依据;(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三)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四)行政相对人的申

辩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局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人

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局办公室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

以延长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局办公室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以下情形,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行政执法主

体适格、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正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提出修正审核意见;(三

)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

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超越我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审核意见;(五)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

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第十

三条局执法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申请复审,办公室应

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部门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六章审核责任第十四条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作出的行

政执法决定负责。第十五条局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程序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局办公室对本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造成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五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

一条 为提

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全面地

贯彻实

施授予的行政处罚权,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

的偏差,建设好一支作风硬朗、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医保行政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机关及医保中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接受区政府负责法治部门的监督,同时必须依法

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第三条局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是局执法内部监督机构,对各执法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全区范围

内对医保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负责调查、处理局内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四条 局长为一般程序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签发人,任何以本局名义制发的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

,必须经局长审批并签发。行政执法审核分为三级审核。基金监管股股长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的一级审核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实施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人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的二级审核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实施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领导对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实施三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行政

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

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四)

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五)是否超越

执法权限;(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七

)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文明、规

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

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

查;(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四)对执法人员进

行抽查考核;(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

申诉;(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

审查;(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

方式。第七条 本局对各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

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违反《行

政处罚法》或处理不当的行政行为,报有关部门撤销或纠正;(二)对超越执法权

限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本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对执法人员

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

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 执法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建议局党组给予责任人行

政处分。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六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不受侵

害,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保

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二)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三)符合法定要

件,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而未获依法办理

的;(四)投诉人申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

而我局没有依法履责的;(五)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

诉举报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我

局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

来访等方式。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局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二)有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具体投诉

事由及诉求。第五条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一)投诉举报的诉求、

事实经过、理由不清的;(二)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

决的;(三)投诉事项应当通过纪检、信访等途径

解决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六条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应

认真组织调查,当事人要求答复的

,一般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答复的,报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5日。第七条局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根据业务范畴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相关科室处理;同一投诉

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局办公室协调,主要责任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处理。主要责任科室形成反馈意见后,由局办公室反馈投诉人。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局党组研究,给予党政纪处分,严重

违法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本制度由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七南充市顺

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

条 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

行使法

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二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及下属单位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第五条 局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

工作,驻局纪检监察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实施行政

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施行处罚等具体

行政行为的;(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履行法

定告知义务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六)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

律明显错误的;(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八)

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

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

的,或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九)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

)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野蛮粗暴执

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二)实施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

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三)截留、私

分、变相私分罚没款物的;(十四)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二)上报审批的

立案查处的案件。1、因下级在提供资料时情况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

、证据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由

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2、行政处罚案件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

人员的责任;3、审核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错误的,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三)因行政执法机关内

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导致错案发生的,干预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四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在

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二)因医疗保障相

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全国或全省普遍性出现的执法现状;(三)因执法相

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四)违法

执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

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事实认定或定

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七)执法过

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八)其他不应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认定部门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

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

任人的责任,并通知追究机关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受理。(二)调查。(三)认定。(四)追究。第十一

条 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应当按下列方

式进行:(一

)责令改正,

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四)给予

行政处分、党纪处

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

偿金额;(六)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川公安网备51130202000194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