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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MB15627181/2022-000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07-20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22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顺卫健〔2022〕66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0日

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把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发生在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各单位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预案所指安全事故

(一)火灾、燃气安全、爆炸、触电、踩踏等事故;

(二)楼房及其它建筑物坍塌〈包括在建项目工程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

(四)其他在医疗卫生单位发生的可能导致影响生产安全的事件。

医疗纠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顺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不在本预案范围之内。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指导本辖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卫生健康单位负责处置本单位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编制、应急培训等工作。

(四)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推进卫生健康单位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要组织和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卫健局、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单位组成。

第七条指挥部组成

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总指挥。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局办公室、医政药政股、政工人事股、财务核算与信息股、人口与妇幼保健股、疾病控制股、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股、信息中心、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

(一)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区卫生健康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区安委办的联系;

2.组织、协调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3.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

4.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5.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

6.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7.完成区卫生健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指挥部成员职责

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情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为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医政药政股:组织、协调开展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医疗救援处置等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组建、调度与管理。

财务核算与信息股:统筹规划与协调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配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使用工作。

疾病控制股:参与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卫生防疫等。

综合监督股:负责调查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与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关联性。

(三)应急专家组职责

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安全应急救护及防疫

(一)应急医疗救护

以区级医疗机构为骨干,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点,形成覆盖全区的医疗救护网络,遵照就近就急原则,服从局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二)卫生防疫体系

由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安全指导与监管等应急工作。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报告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紧急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10分钟内向区卫生健康局值班室报告事发时间、地点、涉及范围、伤亡情况等初步情况。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区卫健局办公室书面首报事件概况、7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详情,难以在事发后2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必须向区卫健局说明具体原因。事发后20分钟内未以任何形式上报即为迟报,事发后24小时仍未上报即为漏报,报告内容出现严重错误即为谎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要情况即为瞒报。

区卫健局在接到相关单位报告后,按照区委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条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二)事件类型;

(三)伤亡情况及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四)事件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五)事件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

(六)事件的初步原因判断;

(七)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九)事件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预警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01级(较重)和一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IV、III、II、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属地政府组织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处置。

2.应急决策

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对事发地提出事故灾难医疗应急救援处置要求,指令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区安委会报告,服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3.现场指挥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指挥,并承担相关工作。

4.信息发布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根据区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实施,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突发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相关批准程序,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区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善后处置

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单位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区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事发单位尽快恢复正常医疗、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调查和总结

区卫生健康局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对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件,请求区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参照本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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