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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20-051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07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二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3-08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二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顺府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二十六条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六届第116次常委会、区政府六届第7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

南充市顺庆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二十六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物流中小企业,以及生产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产品的中小企业,按程序经认定后,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减免房屋场地租金。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经认定后,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区财政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业主适度补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三)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六个月。(牵头单位:区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四)减轻物流运输成本。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任务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承担省外、市外调运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按程序经认定后,分别给予适当的物流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加大财税支持

(五)减免相关税费。按省、市、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入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需缴纳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牵头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牵头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全区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八)企业服务产品补贴。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的中小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制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适当的补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高新园区管委会)

(九)免收注册费。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给予投资补贴。对新招引的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投资,按程序经认定后给予20%补贴;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并在1个月内快速形成产能的,对新购设备按程序经认定后给予50%补贴。(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一)交易服务费补贴。对参与保供、流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半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二)贷款利息补贴。对企业因在疫情期间加大物资生产、提供物资保障而产生的新增贷款进行贴息,按程序经认定后,按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三)库存增量补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增加保供物资库存,按程序经认定后,给予增加库存所需资金的总金额5%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十四)协调担保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程序经认定后,可给予适当的担保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十五)协调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贷款损失,可按程序给予适当的损失分担。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牵头单位:区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十六)协调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十七)协调金融机构服务。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牵头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十八)补贴失业保险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九)补贴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缓交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二十一)补贴就业吸纳金。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二)补贴职业培训费。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三)补贴用工工资。疫情未解除期间,对粮油加工、医护用品生产等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复工复产的特殊行业采取一次性用工资金补贴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二十四)补贴集中留观费。对中小企业安排员工返岗,被集中入住指定酒店进行集中14天医学观察的,给予50%的食宿补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加大政务服务

(二十五)优化政务服务。引导企业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开辟登记注册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涉及抗击疫情企业的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通过“一对一”专人服务,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开通电话预约,专人办理,当场发证。推行邮寄免费服务,降低外出感染风险。(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相关入驻行权单位)

(二十六)免费法律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经信局)

本政策所指的中小企业,仅限于注册地在顺庆的企业;本政策与省、市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

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顺庆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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