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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19-0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1-06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08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顺府发〔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康复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残疾儿童家庭更有希望、更有信心、更有获得感、更有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多种管理方式并行的管理制度。

坚持自主自愿、就近就便。残疾儿童家庭有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救助的权利,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优先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康复机构。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0—7岁智力残疾儿童、0-12岁脑瘫儿童;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对有训练潜质康复价值较高的还可适当放宽。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顺庆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信息交换、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三、救助标准

(一)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名2万元/年。

(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名2.4万元/年。

(三)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名2.4万元/年。

(四)在训残疾儿童生活、交通补贴:为在训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天5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天5元,两项补贴均按实际训练天数结算(不含未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仅限于享受残联康复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

(五)听力残疾儿童救助项目:安装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如享受中、省项目的按项目情况执行;对未享受国家项目补助自费安装(含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调机等)的除医疗部门报销、救助后,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万元/人(含市及以上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再审批同一类型辅具器具)。

(六)其他项目: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矫形器除外);本文件未包含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按顺庆现行标准执行。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康复救助初审,也可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的方式申请。持续康复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应转介到上级残联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残联与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服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介绍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每月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15天。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康复救助金额由区残联审核确定,再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选择。在南充市区域内,残疾儿童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市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残疾儿童家长对康复服务机构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审核确定后报区财政局结算。

(二)机构监管。残联要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残联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各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受助对象及监护人要积极主动、客观、真实地对康复服务给予评价。

六、资金管理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受教育工作,确保有学上、有去处。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狠抓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促进社区康复体系建设,加快公立康复机构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设立专科医院,实行“以医养康”。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者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把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成为学习教育基地,激发各级机关和企业职工的善心和爱心,凝聚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儿童的氛围和力量。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残疾的发生。

(四)严格督查考核。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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