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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19-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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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0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11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发〔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9年 10月9日  

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顺庆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以及单独实施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议书、招标代理、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工程预算(含招标工程量清单)等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单独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评估、鉴定、评审、论证、测绘、检测、审计、咨询等其他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国家政策投向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统一决策,统一规划。

每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年度计划初稿,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发改局。报送的项目年度计划初稿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方式、建设年限、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年度投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等内容。

每年7月底前,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各级各部门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初稿进行初审。年度计划初审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计划、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BT、PPP、委托代建、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或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初审后提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区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印发。项目单位根据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办理立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每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将可研报告已获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报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商区财政局形成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送审稿),报区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因国家政策调整、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安全、稳定等需调整年度计划的,或需改变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方式、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建设进度、资金来源的,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调整一次,调整年度计划按照前款程序执行。

未纳入年度计划安排,需临时增加实施的项目,经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七条  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按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一)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对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环保卫生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件包括:项目单位申请、经批准的政府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或其他批准项目实施的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文件、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等。

(二)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附概算。审批实施方案要件包括:项目责任单位申请、批准项目实施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评审的项目实施方案、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

(三)投资额1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发改局只审批下达投资计划。审批下达投资计划要件:项目责任单位申请、批准项目实施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投资额50万元以下项目还应提供财政评审文件。

投资额10万以下的项目不立项。

第九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实行核准制;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3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改局在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时,原则上一并核准招标方式。实行备案制或PPP模式的项目,可单独核准招标方式。核准招标方式时,应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重要材料采购分项按规定核准招标方式。

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单位可依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区发改局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未批先建或擅自改变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及招标方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PPP、EPC等建设模式由区委区政府确定,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年度计划草案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影响、压覆矿产、安全、交通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压覆矿产审批,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环评审批,区水务局办理水保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区应急管理区办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区发改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等等。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精简审批流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凡不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内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外聘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代办,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章  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可研批复及行业规范进行勘察设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附概算)并报区专委会、规委会审定。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益性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

区发改局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进行核定。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财政投资预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原则上初设概算不得高于投资估算,财政投资预算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合同价金额不得高于财政投资预算。

工程概算超过项目可研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优化设计,将投资额控制在可研估算总投资以内;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市区决策部署变化、材料价格波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以及安全、质量、稳定等特殊情况造成工程概算增加,经优化设计仍然超过估算总投资的,按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区发改局下达变更通知。

工程概算超过项目可研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在审查、批复时应区别处理:属初步设计不合规、不合理,或者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不予批准,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研批复进行初步设计并提出相应的工程概算;属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预见性不足,导致可研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投资按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方式、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按照调整年度计划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详细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出具详实、准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凡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必须重新进行勘察设计至审查合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需进行基坑支护或特殊防护应与施工图一并设计,不能一并设计的应在概算、预算中使用暂估价的要求。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定额、施工设计图和造价信息编制工程预算和招标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原则上不用暂估价、不列暂列金。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暂估价、暂列金的,项目单位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使用暂估价、暂列金的,其施工设计图审查完成后,应单独编制预算书送财政评审。结算时按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应当进行财政评审。评审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项目单位以正式文件将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图、预算书等项目资料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其中:投资额50万元以下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单位财评申请文件、施工图、预算书进行评审;投资额10万元以下项目不评审。

(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人员勘查现场、审核对账等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三)项目单位收到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四)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酌情延长。

第十六条  区财政评审中心应根据施工设计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项目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和工程量),作为项目进行招投标的资金控制依据。区财政评审中心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函告项目单位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区财政评审中心提供的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尤其是项目特征描述负责。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材料、服务采购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标。工程招标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比选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 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 ;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届满,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少于3个,或者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均失败,经发改部门重新核准为比选方式;

5. 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邀请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4.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由区发改局核准为邀请招标;

5. 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不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其他中介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

4.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5. 抢险救灾的项目;

6.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并支付劳务报酬且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

7.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8.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9.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0.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1.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价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应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用其他方式招标。

(二)比选项目应采用固定价比选(E方式),禁止采用D方式。两次发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均少于3个或者依法开展两次公开招标均失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变更为比选的项目,不得采用E方式进行比选,原则上采用C方式比选。

(三)邀请招标分为公开邀请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采用公开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南充日报》、《南充晚报》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邀请招标公告,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采用定向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在两家以上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四)同期实施较多项目的单位应当打捆发包项目建议书、可研、环评、规划设计、预算编制、修编等中介服务项目。

(五)同一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应当一并招标。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一体化招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分别招标的,应报发改部门批准。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一并招标或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的,应当允许专业分包或联合体投标。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六)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

(七)会展、庆典等非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项目单位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验收。

(八)需进行基坑支护或特殊防护的,基坑支护方案或特殊技术措施应与施工图一并设计、一并招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与施工图一并设计的,应在概算、预算中使用暂估价并报经区财政评审中心批准。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的工程项目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政府确定。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比选,项目单位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

(四)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五)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储备库名单、承包单位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其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一)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 万元以上(含),或在4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经批准不采取随机评定方式的,或在50(含)—400万元经批准不比选的项目在财政评审价的基础上下浮3%作为招标控制价。

通过随机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应按不高于财政评审价的95%确定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财政评审价的92%作为招标控制价;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固定价(E方式)比选项目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工程发包价,其中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按7%比例下浮,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按8%比例下浮;50万元(不含)以下的邀请招标项目可以财政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二)服务性项目招标控制价

勘察、设计、监理参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作为招标控制价,其他服务性项目参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30%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建设、农业、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招标文件范本中,应将遵循《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为专用条款。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标准比选文件》进行编制。3000万元以下采用随机评定方式招标的项目,使用《南充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随机评定法)》进行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EPC)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必须以项目需要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资质要求,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分标段招标的,类似业绩不得超过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倍以上或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  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50万元以下的邀请招标项目,原则上确定投标报价总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5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照比选和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对建设规模大、履约工期长、技术复杂、工程管理要求高,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拟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招标。评标办法应当符合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评标办法,其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商务标)分权重不得低于60%,各种评比奖项及中心、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证书不得额外计分。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双备案制度。项目招标文件(比选方案)应由项目单位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再由区发改局审查备案。

区发改局备案前,应先组织专家审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比选)文件,应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签后,再由区发改局备案。

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散装、活页等可撤换和未按范本文件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比选方案)进行审查备案。

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比选方案)有篡改范本文件中不可更改部分内容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区纪委监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调查,对篡改范本文件的,以涉嫌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因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本条规定的,应经上级审批机关批准或报区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农业、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到场监督。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的职能部门应不少于两个。

政府投资项目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的,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派员参加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重大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两个以上片区(含两个片区)的评标专家组成;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由三个片区以上(含三个片区)的评标专家组成。参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做到手机统一存放保管。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室之前,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标地点监督室视频监控区域。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判错误等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举报事项或专家评判进行核实,情况不实的予以驳回,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区招标办存档;情况属实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经查证系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判错误的,需进行复核或重评的,经区招标办同意后,可启动复核或重评。复核或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核或重评小组应出具书面复核或重评报告,作为发改部门认定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因招标文件中设置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第二十五条的一至六款所列重大偏差外的条款导致多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被废,或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且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经区招标办同意,招标人可不确定中标单位,按程序组织复审或复评。

专家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两个以上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专业人员清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将投标(比选)保证金缴到指定投标保证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使用银行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文件范本时,应将投标人提供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作为专用条款,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人未予提供的,投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省、市要求,加强投资管理机制创新。

(一)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公开招标、比选中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出现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答疑和补遗一律实行网上无记名运行。

(二)开展招标代理规范化管理试点。

依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逐步推行集中办理招标事宜。

(三)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长名单”、“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在两个以上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短名单”内机构承担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四)发改、财政、农业、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本系统、本行业“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必须是相关行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毕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8年以上),同时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专家。专家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建设、交通、水务等专业技术性强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现实需要和本单位在编在岗技术力量现状组建专家库,为处理本部门、本行业涉及工程质量争议、计量计价纠纷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质疑、举报、投诉提供决策依据。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不实行监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抢险救灾工程。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8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5日内,将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缴纳至规定帐户、履约保证金缴纳至财政设立的专户。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按工程中标(选)价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工程中标(选)价的10%,抢险救灾、特殊性项目可适当提高。鼓励使用银行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使用财政资金的非工程类项目按照本办法招标(比选)的参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立即中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建设、农业、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业合同范本,并根据国、省、市、区最新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及时修改对相应条款。

项目单位必须使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

公招、比选项目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办、区财政局存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监)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应在进场时,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统一交项目单位保管,待主体工程完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单位退还。未按上述程序实行压证施工的,区纪委监委应当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九)区招标办认为其他不适合担任项目经理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项目单位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区招标办批准。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经常性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未经项目单位同意,投标文件所报人员擅自离岗或不到岗累计天数在7天以下的,按合同约定的施工管理费或监理费的日均水平的3倍收取违约金;缺岗累计天数在7天以上的,视同违约转包,项目单位可以依约中止合同。此款载入招标(比选)文件和施工合同范本。

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四)按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施工设计图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因不可抗力、涉及安全、稳定原因,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增加变更工程的,一律不得实施。

增加、变更工程报批程序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总监、项目单位现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单位初核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区级分管领导批示,区招标办根据区级分管领导批示组织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咨询专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变更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区招标办批复同意后实施;10-30万元,报经区政府分管招投标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招标办批复后实施;变更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区政府分管招投标领导、分管财政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招标办批复后实施;变更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招标办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复后实施;变更工程累计增加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区招标办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复后实施。

工程变更后总造价未超过合同价款(含暂列金或预备费)的,由项目单位报区级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结构、安全、城市形象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区专委会、规委会审定。

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战争、暴乱、征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安全需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质安站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稳定需提供区信访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增加、变更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增加、变更工程审批通过后,须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按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

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无变化,因国家政策变化、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投资金额增加,不视为增加、变更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经批准的增加、变更工程及因国家政策变化、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增加投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发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发改部门应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增加、变更工程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增加变更通知书,并将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过程控制、跟踪审计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增加变更工程通知书实施。

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增加造价30万元以上的增加变更工程,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完成5个工作日内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及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等进现场核查增加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有跟踪审计、过控单位的,应邀请参加。

现场核查合格的,填写增加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核查不合格的,责成项目单位整改或重新实施,直至核查合格为止。未经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审计、结算。

增加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由区发改局负责制定。

第四十三条  增加变更工程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单独实施,并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比选)的,经区招标办组织核实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向项目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机构(质安、检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完整性、按图施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专业验收,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方面的配套验收,可以与初步验收一并开展。

涉及结构、安全、环保或单项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四十五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竣工验收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申请联合验收。项目单位应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监督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邀请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过程控制单位及其他咨询服务机构(如有)参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主要是对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缺陷整改情况等进行验收。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与初步验收合并进行。

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和项目单位签订质保书,将所建工程移交给项目单位投入使用。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带资、垫资建设。

第四十七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在提交合格成果后支付合同价的50%,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勘察、设计提交合格成果后,因不可抗力或项目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取消实施或暂不实施的,按合同价款60%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此条作为招标(比选)文件及合同范本专用条款。

第四十八条  工程款、监理费按工程的月形象进度支付,即每月按上月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6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不超过中标价的70%,余款在审计完成1年内扣除质保金后一次性支付。

固定价比选的比选人支付给中选人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建设项目当年建设额的10%,进度款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80%。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依法办理竣工结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区财政局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按合同约定质保期满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出具退还质保金同意书,区财政局在收到同意书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质保金。

第五十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项目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办理竣工结算。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可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并加强对工程结(决)算审计、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力量建设和制度完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区委目标绩效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挂牌督办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第五十四条  区发改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决策确定的事项规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核查开工、进度、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到位、概算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检查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作为项目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区发改局应组织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施工企业履约执法检查活动,将执法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记录挂钩,坚决杜绝项目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撤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在岗在位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对不诚信的单位和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南充”网站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此项载入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质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五方共同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农业、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财政部门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区发改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和区财政局可以视情节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一)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隐瞒工程建设规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因前期准备工作失误严重延误工期的;

(四)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直接发包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或违反规定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的;

(五)不按财政评审中心提供的工程量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

(六)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七)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施工、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不一致或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八)因把关不严,工程预算高估冒算,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错漏的;

(九)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勘察设计失误或不准从而使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

(十)未经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十一)竣工结算书金额超过合同金额20%以上的;

(十二)可研批复金额超过项目建议书20%以上或者概算核定金额超过可研批复金额10%、结算金额超过概算核定金额10%以上的;

(十三)不按规定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的;

(十四)单个合同段审计认定金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审(核)减率超过20%的;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监委依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或强行指定分包工程和工程业务,推销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四)违规为亲友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六)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七)各职能部门在政务公开承诺的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全部工作和办结相关手续。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代理服务费不予支付,代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相关部门将其错误行为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并禁止该机构及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区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一)未经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曲解相关政策规定后向招标人传递虚假信息、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不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后随意改动,无故取消的。

(三)招标文件内容漏项、表述错误,信息发布不准确,导致招标失败的。

(四)招标公告、出售的招标文件、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备案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五)不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不接受项目所在地监督部门监督,不按审批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的。

(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七)不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人员不到位,招投标档案资料不规范的。

(八)向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行贿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条款应载入招标文件,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1至3年内在我区参与投标活动,处理结果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中标后投标人给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借牌、挂靠、出让资质、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要求招标人违背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实质条款的。

(五)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到岗的。

(六)向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失误或勘察不准、设计不全、深度不够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增加投资50万元(含)或超过工程合同价10%的,扣减勘察、设计费用,后果特别严重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影响质量安全的,扣减或不支付监理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承担全部增加工程造价并处以同等金额30%的罚款。

本条载入设计招标(比选)文件和委托合同范本作为专用条款。

第六十四条  全区党政干部、村(社区)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辖区内承建或插手工程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项目,从其相关规定。以工代赈、民办公助等项目,农民务工收入或投资投劳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南顺府发〔2013〕14号)自即日起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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