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4 19:5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南顺府函〔2023〕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收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3年3月1日,南充市2022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22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南)〔2023〕3号)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南充市2022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顺庆区搬罾街道学府新村20.2364公顷、71.0407公顷、82.9765公顷,共计4.2536公顷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3.9801公顷,建设用地0.273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顺庆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顺府发〔2020〕14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四、顺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关于南充市2022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南)〔2023〕3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23年5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川公安网备51130202000194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