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26 09:33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公示公开内容:消防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四川省消防条例》

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8.《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9.《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0.《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一)机构名称: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办公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43号)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13:30-17:30(夏季)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6、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7、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8、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0、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1、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四、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消防行政处罚流程、火灾事故调查流程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3、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消防监督检查流程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工作流程

(三)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四)火灾事故调查流程

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途径)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450817-2227119

来信举报,收件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邮编:637000

来访举报,来访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43号)。

七、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事项名称

监督抽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专项抽查:1.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专项抽查;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专项抽查;3.其他需要开展的专项抽查。

(二)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公安部令第120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抽查主体

南充市顺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抽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五)抽查频次

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六)抽查比例

1.日常监督抽查: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的比例不少于20%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抽查比例。

(七)抽查方法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八)抽查内容及要求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落实,是否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演练;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防烟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8、是否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员,是否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成立相应消防组织;

9、生成、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0、生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1、查看强制认产品(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常见消防产品(消防水带、水枪、软管卷盘、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固定消防设施控制设备)等消防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12、是否定期对场所内安装的固定消防设施开展维保检测;

13、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是否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编辑:罗迪兴 责任编辑:蒙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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