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水务局关于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示
徐铁:
经查,你在顺庆区渔溪镇嘉陵江水厂取水口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本机关决定对徐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顺庆区水务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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