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充市瑞斯德义齿制作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0 10:24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法顺庆责改字〔2023〕B032001号

南充市瑞斯德义齿制作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CJM221W

投资人:覃凤

住 所: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3号(嘉亿纺织厂原食堂)

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顺庆区迎凤路3号(嘉亿纺织厂原食堂)的南充市瑞斯德义齿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正在生产加工义齿,加工设施设备有烤瓷炉5台、烧结炉2台、种钉机2台、打磨机6台、电烤机2台、喷砂机2台、水磨机2台、沉淀水箱2个,主要产品是义齿,主要原辅材料是石膏、瓷粉以及义齿半成品等,已经加工的义齿有70-80个件,其库房堆放有石膏550公斤。经调查,该中心于2023年2月开始新建,当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投资总额30万元,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该中心所属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中心因不能提供所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南环法顺庆检勘字〔2023〕B031501号)、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南环法顺庆调询字〔2023〕B031501号)、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南环法顺庆调询字〔2022〕B03170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现场照片和投资说明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形式

(一)违反的法律法规。你中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中心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期限为2023年3月23日止。

(二)我局将对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请你中心于2023年3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果你中心拒不改正,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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