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市瑞斯德义齿制作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11 10:40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法顺庆罚字〔2023〕3号

南充市瑞斯德义齿制作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CJM221W

投资人:覃凤

住所: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3号(嘉亿纺织厂原食堂)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中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你中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法顺庆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中心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圆整(¥5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南充分行市政新区支行

户名:南充市财政局

账号:51050173004300000238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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