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充市博灵燃气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23 10:44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法顺庆责改字〔2023〕B032301号

南充市博灵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97875639F

法定代表人:苏长文

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16号

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南充市博灵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现该公司位于顺庆区滨江中路16号的加油加气站正在经营,经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以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11302797875639F001Q,其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条第(一)项自行监测表12自行监测及记录表要求:MF0006点位的废气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手工监测其密闭性、液阻和气液压比等,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要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点。而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ULTQY22B020640)是2022年9月26日检测的,报告显示该公司只检测了MF0006点位的密闭性、液阻和气液压比,未检测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南环法顺庆检勘字〔2023〕B032101号)、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南环法顺庆调询字〔2023〕B03220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站长(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ULTQY22B020640)复印件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形式

(一)违反的法律法规。你公司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期限为2023年4月6日止。

(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请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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