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市博灵燃气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28 10:48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法顺庆罚字〔2023〕5号

南充市博灵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97875639F

法定代表人:苏长文

住所:顺庆区滨江中路16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法顺庆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南充分行市政新区支行

户名:南充市财政局

账号:5105017300430000023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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