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南顺市监罚送告〔2026〕1-1号
南充市顺庆区台怡商贸店(个人独资)等295家企业(当事人相关情况信息详见附件吊销名单):
本局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本局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找到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经调查,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公告之日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2026年1月30日,本局依法通过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unqing.gov.cn/)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233号
附件:南充市顺庆区2026年3月吊销企业名单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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