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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008754173P/2024-0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4-25

南充市顺庆区水务局权力责任清单(2024完整版)

时间:2024-04-25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水务局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报订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城综合规划、水旱灾害防御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的达标建设工作。

(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执行上级水利部门以及组织编制我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节约用水的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江河湖泊的水量监测;负责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和情报预报。

(七)组织实施全区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审批不由省、市立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农村水利水电项目;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报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农村小水电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区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十四)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水务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放管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科技创新,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区水土保持办公室不再承担水土保持管理、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上述行政职能交由水务局机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1.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水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区水务局承担报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防洪论证制度。

2.与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承担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区水务局承担指导农村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的达标建设工作。

3.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预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政府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具体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执行上级水利部门以及组织编制我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必要时,区水务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与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行洪畅通,不得污染水体。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实施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

序  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二十六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5.《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水、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的监管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定)第二条:“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其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责任主体

河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 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实施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实施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实行路堤(坝、闸)结合的,机动车辆的行驶,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用于堤、坝、闸的安全维护。”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河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

序  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8

序  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9

序  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五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0

序  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1

序  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2

序  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3

序  号

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4

序  号

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5

序  号

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真实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6

序  号

1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田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7

序  号

1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和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按照约定赔偿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8

序  号

1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29

序  号

1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0

序  号

1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1

序  号

1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2

序  号

1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河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3

序  号

1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4

序  号

1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5

序  号

1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6

序  号

2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河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7

序  号

2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8

序  号

2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39

序  号

2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河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0

序  号

2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1

序  号

2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2

序  号

2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3

序  号

2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4

序  号

2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5

序  号

2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6

序  号

3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7

序  号

3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8

序  号

3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49

序  号

3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0

序  号

3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1

序  号

3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行洪畅通,不得污染水体。”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2

序  号

3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行洪畅通,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3

序  号

3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不得随意改变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第三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产。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4

序  号

3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5

序  号

3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6

序  号

4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7

序  号

4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向水域排入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五)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六)炸鱼、毒鱼。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坝、渠堤上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污染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8

序  号

4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59

序  号

4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0

序  号

4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1

序  号

4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2

序  号

4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砂石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3

序  号

4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4

序  号

4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5

序  号

4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6

序  号

5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7

序  号

5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的取水用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8

序  号

5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责任主体

河湖管理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69

序  号

5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0

序  号

5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1

序  号

5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

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其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2

序  号

5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3

序  号

5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4

序  号

5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5

序  号

5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6

序  号

6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7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8

序  号

6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79

序  号

6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0

序  号

6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1

序  号

6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2

序  号

6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3

序  号

6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4

序  号

6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1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5

序  号

6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6

序  号

7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7

序  号

7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8

序  号

7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89

序  号

7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0

序  号

7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1

序  号

7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2

序  号

7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3

序  号

7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4

序  号

7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5

序  号

7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6

序  号

8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7

序  号

8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8

序  号

8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99

序  号

8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0

序  号

8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1

序  号

8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2

序  号

8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3

序  号

8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4

序  号

8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5

序  号

8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6

序  号

9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7

序  号

9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8

序  号

9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09

序  号

9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0

序  号

9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1

序  号

9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2

序  号

9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3

序  号

9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4

序  号

9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5

序  号

9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6

序  号

10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7

序  号

10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8

序  号

10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19

序  号

10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0

序  号

10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1

序  号

10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2

序  号

10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行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3

序  号

10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六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4

序  号

10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5

序  号

10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或者不予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6

序  号

11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

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7

序  号

11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8

序  号

11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

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

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

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29

序  号

11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0

序  号

11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1

序  号

11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监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

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承担水文情报任务

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

调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文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3

序  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资源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4

序  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实施依据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长江防汛抗洪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重庆市、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5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未按照期限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6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7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书,责令限期清理,当事人到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8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征收人员两人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费通知,并留存签收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缴纳。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39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限期进行治理,对逾期仍不治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0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1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对未按期限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予以拆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2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3

序  号

9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在河道采砂的是否依法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4

序  号

10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5

序  号

11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6

序  号

12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在地下工程建设中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

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

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

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7

序  号

13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在地下工程建设中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

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8

序  号

14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

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指施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在地下工程建设中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

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49

序  号

15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在地下工程建设中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

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0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主体

河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市政府;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1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水事纠纷裁决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2.《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

第八条规定:“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市政府;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水事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2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派出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派出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5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责任主体

农村水利股、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派出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6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7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责任主体

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派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8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水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派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59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政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派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0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实施依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1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节水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浪费水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责任主体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浪费水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2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3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5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6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7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8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69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0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 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1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2

序  号

1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 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完成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效益。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3

序  号

2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

实施依据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农村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4

序  号

3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4 号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返回补充。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受理市场主体的申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5

序  号

4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颁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11号,2004年6月颁布,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2.受理责任: 收到投诉书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

3.回避责任: 对有需要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4.调查核实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责任。

5.处理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6.通知责任: 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6

序  号

5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水利系统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视情况分别做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水利系统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0906

表2-177

序  号

6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实施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五部分第八条 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第四章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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