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南充市顺庆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需求、规范管理秩序,有效推动临时占道经营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设置与管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划定临时占道区域,稳步推进特色集市、临时摊区建设,持续规范控制点位管理,坚决整治无序设摊和擅自骑门占道经营,实现商业布局更加合理,临时占道更加规范,市容环境更加整洁,城市生活更加美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经营需要,经批准在人行道上临时占用部分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按照“标美路段严禁、主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年度临时占道控制总量并监督实施。
(二)疏堵结合,规范有序。因地制宜,宽严相济,标本兼治,既要整治城市乱象,又要打通问题堵点,在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的同时,助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要严管违规占道,又要增添城市烟火气。
(三)便民利商,促进发展。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支持小微商户发展,适度放开夜间经济、特色经济,激发街区活力,带动群众就业创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庆辖区内有条件的临街商铺外摆、流动摊贩集中疏导、大型商业综合体、经济商圈、大型商贸促销等临时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章 科学设置
第六条 区域划分
(一)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规范划定外摆经营的禁止区域、控制区域、开放区域。
(二)严禁区。下列区域禁止临时占道经营:(1)城区所有标美路段;(2)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车站、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3)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4)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历史已形成的除外)。
(三)控制区。背街小巷、便民服务点等区域,经审批后可限时占道经营。
(四)开放区。特色街区、商圈、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如南门坝1227广场、新豪天地广场、不夜城广场等)及地标性夜生活聚集区等区域占道经营活动。
第七条 占道类型
(一)外摆区。临街商户需临时占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时,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实际,规范超出门面外临时占道经营的范围(原则上留足通行空间,人行道宽度3至5米占用不超过一半,5-10米占用不超过6米),限定临时占道经营时间,但禁止搭建固定设施。
(二)便民区。各街道可根据辖区实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闲置地域设置潮汐市场、便民服务点等民生类摊点区不超过3处,将辖区内农民自种蔬菜售卖、餐饮点、修鞋配锁等业态实施集中经营,实行限时定点经营,并配备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三)促销区。促销区仅限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大型综合广场,其余地点禁止占道促销活动,临时占道促销搭建的帐篷、展架等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活动现场的商品陈列、展示应整齐有序,临时占道不超过500平方米,广场、综合体内不超过2000平方米,活动不超10天。大型展现、促销活动以审批为准(原则不超15天),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场地原状。
第八条 限时经营
(一)控制区
1. 餐饮外摆点位经营时间(春夏早餐06:30-08:30,午餐11:00-14:00,晚餐18:00-22:30;秋冬季早餐06:30-09:00,午餐11:00-14:00,晚餐18:00-22:00;)。
2. 便民点位经营时间:潮汐市场(早市夏季07:00-09:00,冬季07:30-09:30;晚市夏季17:30-20:30),冬季17:00-20:30。
3. 便民服务区经营时间:08:00-22:00。
(二)所有限时经营区域及开放区的占道经营活动,其经营时限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季节、人流等情况动态调整并对外公示。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审批流程
(一)审批权限。大型展会、经济商圈、商贸促销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临时占道经营行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背街小巷、潮汐市场、便民服务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属地综合执法办提交申请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填写《临时占道经营申请表》,签订《临时占道经营承诺书》。
(三)实地核验。属地牵头,组织相关社区、城管办、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应急办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占道行为的合规性。
(四)申报备案。(由区综执局制定统一模板)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点位,街道办事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审核审批表)。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条 经营规范
(一)经营者应当将《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醒目处,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经营。
(二)占道区域应当设置安全围护设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处理
因城市建设、交通管理或抢险救灾需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决定缩小占道面积、缩短占道期限或停止占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现场;未按时完成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挂牌公示
各占道点位经营者应在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按照属地规定的样式设置点位信息公示牌(公示运营主体、现场管理人员、经营时间、占道范围、经营内容、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在摊位明显位置悬挂各类证照。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
(一)按照分类分层管理,大型展会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背街小巷、潮汐市场、便民服务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农贸市场周边原则上不得外摆,确需外摆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管理责任。要结合实际,对区域内摊贩“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照明、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涉及食品经营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管理责任主体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严禁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二)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登高场地等。
(五)不得超出审批经营范围。
(六)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烟,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工具,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七)不得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商品。
第十五条 严格监管
(一)部门监管。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临时占道经营点位的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属地目标考核。
(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组织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中队等,坚持每日巡查,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柔性执法机制,对首次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的,采取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措施;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罚。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自主管理。临时占道商户、流动摊贩经营者、商贸公司应依法依规经营并自觉配合管理。鼓励引入第三方管理公司,对开放区的夜市、特色集市进行统一保洁、安保和设施维护。属地牵头,引导商户成立“商户自治协会”,推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参与街区共治。
第六章 周边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在规划或批准设立临时占道经营时,应同步考虑停车需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根据临时占道经营的规模、人流车流特点、周边道路条件、用地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或调整周边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停车位的布局、规模和形式。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周边公共停车场(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推行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为充实社区经济,鼓励社区利用闲置国有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在临时占道经营周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标志、标线指示,在允许的时段内顺向有序停放。禁止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道路、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交叉路口等法律法规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临时占道经营主办方或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停车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倡导绿色出行、规范停车。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专人协助疏导周边交通和停车秩序。
(三)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集中停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停放节假日免费,每日晚21:00至次日早09:00期间免费。
第七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估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每季度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居民、商户意见,优化区域设置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制
(一)自然退出。经营主体主动申请退出或《许可证》到期未续期的,3日内恢复原状;因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特殊需要停止临时占道的,属地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经营者须配合清理并恢复原状。
(二)强制退出。首次违规(如超时、超范围经营)责令3日内整改,同步扣减积分;累计扣分达30分的,暂停占道经营资格3个月;因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拒不整改的,吊销临时占道许可证,1年内禁止再次申请。
(三)退出程序。属地向违规主体送达《退出告知书》,明确退出原因及申诉渠道。经营主体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强制退出主体需在7日内清理场地,逾期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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