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应急保供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区政府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食市场的成品粮油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小麦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按照市上有关规定确定,由区政府批准下达,纳入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总量,粮权属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含委托储存)应储存在管理能力强、仓储条件好、设施设备先进、诚实守信、交通便利、轮换方便的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经营大户和重点粮食仓储企业。资不抵债、经营长期亏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司法诉讼,可能对储备粮油安全及确保供应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作为成品粮油储备企业。
第六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区政府决定,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等部门启动并实施应急供应。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应急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等必要支出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后,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进行数量验收;质量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结果报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农发行贷款解决或企业自筹解决。在农发行贷款的承储企业,其所需资金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的专户进行结算,对所需资金实行购取销存,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企业承储的成品粮油在未动用前所占用的贷款到期时可以申请展期。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储存条件和加工(灌装)、配送、销售能力。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承储企业应当采用低温、准低温等绿色保鲜、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减少粮油储存损耗。严禁对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等有害处理。
第十二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包装完整、堆放整齐、堆桩安全、留足通道、便于启运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身之间的间距大于0.6米。每个货位须悬挂货位卡,标明货位号、粮权、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在储存仓间进出口、通道安装远程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小包装浸出菜籽油质量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压榨菜籽油质量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5升/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轮换不设架空期。
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到期前1个月必须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包括轮换出入库期间。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二条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充市顺庆区粮食应急保供预案》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建议。
第二十三条动用应急成品粮油,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应急加工、运输、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四条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经区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级财政弥补。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兜底。具体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补贴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拨付,承储企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息费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等季度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以计划数为依据计算息费,拨付相关费用;任何时点库存实物数低于计划数90%的,不予拨付当季费用补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库存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