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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23-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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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3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5-15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七届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3日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精神,遵照《南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等的要求,建立健全顺庆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南充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南充市顺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充市顺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及保障措施等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当毗邻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南充市顺庆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南充市顺庆区减灾委员会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南充市顺庆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共青团顺庆区委、区红十字会、国网顺庆供电中心、区国资中心等组成。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全区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协调全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并组织实施;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协调事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会。

2.2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2.3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各乡镇(街道)负责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自然灾害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指示,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村委会、居委会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自然灾害时,应当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先期进行自救互救,在乡镇(街道)领导下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业、地震、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当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有关部门收集到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研判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级别,并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通过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收集、研判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并制定处置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准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级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区域、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分类分级,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并做好监测监控、巡查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乡镇(街道)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交通运输等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时,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并启动相应预案前,区应急管理局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及相关乡镇(街道)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调拨,随时准备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在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同时,区交通运输、区国资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启动应急联动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物资装备准备、救援力量组织及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等,随时接受应急救援任务。联动机构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和相关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下开展力量联动、协同作战,做到科学、高效处置,最大程度上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相关预案,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在涉险区域安排专人值守或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减轻危害常识和必要措施,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区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将通过监测、分析、实地了解、工作检查等方式获得的自然灾害发生信息及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等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或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定监测监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转发或传达预警信息。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形式发布,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负有预警信息发布的职责部门,应当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的主渠道、主要方式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5分钟内将行政区域的灾情上报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30分钟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乡镇(街道)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灾情发生1.5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2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乡镇(街道)及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灾情发展变化较大时可以一日一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信息报告采用电话初报、书面详报、跟踪续报、处置终报等方式:

(1)电话初报:发生自然灾害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减灾委办公室电话初报情况(联系电话:2222091、2223058、2222531)。对达到一般及以上标准的自然灾害类应急突发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对达到较大及以上标准的自然灾害类应急突发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电话报告初步情况。

(2)书面详报:对报告范围内的应急突发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减灾委办公室书面首报事件概况,9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详情。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须说明具体原因。事发后30分钟内未以任何形式上报即为迟报,事发后24小时仍未上报或上级单位已知悉区内突发紧急情况并电话咨询导致“信息回流”的,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或在网络已形成舆论热点的,一律视为漏报,报告内容出现严重错误或多头报送内容不一致即为错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要情况一律视为瞒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在事发后2小时内按规定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写清事发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影响范围、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处置情况、发展趋势、下一步措施等内容,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图片或声像资料。

(3)跟踪续报:对尚在发展过程中、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或无法一次性报送完整情况的自然灾害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持续跟踪、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续报信息要写清楚信息来源、事态进展、领导到场情况、处置措施、工作效果以及事件趋势、建议请求事项等内容。每天上午9点、下午5点各续报1次。自然灾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处置终报:自然灾害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须在12小时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书面终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在自然灾害处置结束后1天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书面终报,详细报告整个事件发生、处置的全过程。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本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区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披露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政府应对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应对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除上级人民政府授权本区发布之外,一般由组织应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权威信息,并根据自然灾情救助进展情况适时发布信息。未经区委或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同意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有关自然灾情救助信息,或随意接待媒体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访谈;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须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新闻部门要加强对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虚假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4百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或15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部署应对工作。

(2)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区国资中心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厉打击涉灾违法行为。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根据灾情救助需要,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或区人武部提请衔接驻辖区部队,依据指挥权限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参加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好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灾情监测等技术保障工作,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区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乡镇(街道)应急供水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教科体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安全保护措施,针对饮用水源展开巡查和监测。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受灾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当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队伍未到达前,为确保受灾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助条件、能力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动员组织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百间或3百户以上、1千间或4百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7%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Ⅱ级救助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区国资中心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根据灾情救助需要,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或区人武部提请衔接驻辖区部队,依据指挥权限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参加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应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受灾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当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队伍未到达前,为确保受灾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助条件、能力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动员组织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百间或2百户以上、7百间或3百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区国资中心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受灾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当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队伍未到达前,为确保受灾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助条件、能力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动员组织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千人以上、6千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百间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做好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工作准备。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8)受灾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当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队伍未到达前,为确保受灾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助条件、能力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动员组织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5.5 启动响应调整

5.5.1 对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条件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5.5.2突发自然灾害后,依靠区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减灾委应果断请求上级援助和本区之外的应急救援力量投入应急救援行动,当缺少救援物资、装备无法实施应急处置、救援,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区减灾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可采取非常措施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用于处置突发自然灾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予以支持。

5.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权限者决定终止响应。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救助措施,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宣布应急结束前,应当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的次生。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对其区域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统计,初步估算灾区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物资需求,并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对于灾区过渡期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由受灾乡镇(街道)为其区域内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街道)每年7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发生后,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确保安全。重建规划方案需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3.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南充市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区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辖区内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内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极端天气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3.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及值班电话一览表

附件1

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响应终止

信息发布



附件2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

等级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人口(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间、户)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占农业人口比例

人口(万人)

15以上

1.4以上

1千间或4百户以上

10%以上

15以上

区减灾委主任

10-15

1-1.4

7百-1千间或3百-4百户

7%-10%

10-15

区减灾委副主任

5-10

0.6-1

4百-7百间或2百-3百户

5%-7%

6-10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3

0.3-0.6

1百间或1百-2百户

3%-5%

3-6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附件3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及值班电话一览表

序号

指挥部名称

牵头单位

联系电话

1

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

0817-2222531

2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

0817-2222531

3

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

0817-2222531

4

地质灾害指挥部

区自规局

0817-2586899

5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规局

0817-2222531

6

城市内涝灾害指挥部

区综合执法局

0817-2260110

7

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

区消防救援大队

0817-2227119

8

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指挥部

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0817-2223179

9

交通运输安全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交通运输局

0817-2224202

10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商务局

0817-2222172

11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0817-2803350

12

旅游安全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0817-2237942

13

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金融工作局

0817-2223831

14

社会舆情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委网信办

0817-2222701

15

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

0817-2222215

16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817-2793887

17

动(植)物疫情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农业农村局

0817-2312906

18

工业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0817-2222741

19

涉外(含港澳台)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0817-225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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