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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20-051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1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12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十八次会议和六届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复工复产企业务必严格按照《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要求,落实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同时,建立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对员工实行实名制封闭式管理,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确保企业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疫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园区内工业企业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向南充高新区管委会申请批准,并按相关要求报备;园区外工业企业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向区经信局申请批准,并按相关要求报备。

三、复工复业企业须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无条件接受主管部门和属地(含管委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履行监管责任,对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情况督查,若出现防控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停产。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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