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03-06 09:50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了便于南充市顺庆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等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切实抓好贯彻执行,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推进经营主体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繁荣地方经济,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及自身职能职责,牵头起草了《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开展了社会公众、部分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征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经七届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设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定了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和放宽条件及监管职责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范围、基本要求、场所条件以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网店登记材料规范。

(二)放宽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的登记条件,允许多个经营主体将同一场所登记为住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增设不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企业可自愿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申请经营场所备案,试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既缓解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紧缺的问题,又方便了企业,增强了灵活性。

(三)放宽准入的同时,《办法》还强化了主体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明确了经营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情形;二是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将住所登记信息共享至住建局、自规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监管;三是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向社会公示。

三、发布及实施日期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