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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15 |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网

南府办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凡属于市政府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属于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包括:

1. 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核准机关审批、核准的,在本地区投资建设并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各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各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二)公开内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1. 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各项报建审批事项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结事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2. 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3. 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4. 征收土地信息。主要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的信息。

5.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6. 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7.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8. 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三、公开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坚持“谁制作、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一)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扶贫、人防、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二)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 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 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4.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开。

6.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

7. 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务部门负责公开。

8. 进入林草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结果、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结果,由林业部门负责公开。进入生态环境系统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审查结果,由生态环境、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9.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信息,由人防部门负责公开。

10.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结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结果信息,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开。

1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2. 建设项目对河湖通航条件影响作用审批结果信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开。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由招标人负责公开;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开。

(四)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批准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六)施工有关信息。由项目法人单位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七)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八)竣工有关信息。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审计、气象等制作或保存竣工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四、公开渠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网、政务服务网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工作。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南充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南充”网站公开。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五、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扶贫、人防、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完善监管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内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附件:南充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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