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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74004050X7/2022-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7-01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02 | 来源: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顺发改〔2022〕113号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辖区各涉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轮换,实现轮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配合起草了《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

附件: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2022年7月1日    

附件

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南充市顺庆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市分行)下达执行。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批准,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市场竞争性安排的区级储备粮,储存到期前一年不安排轮换。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承储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轮入,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上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区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市粮油监测站等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情况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机构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区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计划安排的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区下达的轮换计划计补,实行区级财政全额兜底。市场竞争性安排的区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轮换所产生的轮换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参照省、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轮换费用标准按年限相应减少。

第二十二条 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应急成品粮的轮换价差亏损根据轮换实际情况由区财政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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