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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0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0-03-11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南顺府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六届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南充市顺庆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众提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或者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型,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货币补贴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的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条区城乡建设局是全区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拟定、统筹规划、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和辖区内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建设、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和中省补助资金的申报及租金标准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

区税务局负责公租房建设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区国资中心负责资产登记;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本办法承担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调查、受理、初审、公示、补贴发放、协助清退等工作。

第二章房屋来源及资金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改建、转化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长期租赁的房屋;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政府投资集中新建或可按建筑面积的3%-5%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其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八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管理、专账核算,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

(二)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

(六)中央代发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条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选择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以集体宿舍型建设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水、电、气及配套设施、管网应布局合理,安装到位。室内外水、电、气、户表安装接通。门、窗安装齐全。完成基本装饰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根据就业人员需要,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保障原则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安置的原则是: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急困优先原则;

(三)同等随机原则;

(四)轮候原则。

根据全区实际,按照家庭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人口多少等情况,实行分层实施,梯次保障。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菁英人才;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标准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等先进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或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条件分别为:

(一)顺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顺庆区城镇户籍;

2. 申请人家庭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等偏下或低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是顺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2. 申请人家庭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申请人家庭年收入属中等偏下或低收入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顺庆城区居住证;

2. 申请人在顺庆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连续工作3年以上;

3. 申请人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4. 申请人家庭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

5.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等偏下或低收入标准。

第十七条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调整、分档计发,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型住房,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按季度发放,补贴额按每月每平方米12-14元计发。1人家庭每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2人家庭每户保障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每户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每户保障面积60平方米。每户每年住房租赁补贴不超过8000元(不足基本保障面积的按差额补贴)。

第十八条住房租赁补贴根据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计发。具体保障标准,由区城乡建设局综合当年社会经济状况、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低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顺庆区城区户籍;

2. 申请人家庭无私有或公用住房;

3. 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申请一般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分别为:

1. 城市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顺庆城区户籍;

(2)申请人家庭无私有或公用住房;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等偏下或低收入标准。

2.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顺庆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私有或公用住房;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等偏下或低收入标准。

3.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可以申请一般租金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一)在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的;货币补偿安置未满十年的;

(二)房屋出售未满五年的(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出售房屋的除外)、赠与他人的;

(三)法院裁定或双方协议离婚,自有住房归另一方所有,导致无住房,未满五年的;

(四)家庭拥有经营性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及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五)申请人其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部门明确限制的。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向临时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顺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者《顺庆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信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提供临时居住证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

4. 申请人房屋信息和现居住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

5. 车辆信息、工商信息等证明材料;

6. 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认定材料;

8. 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和工作单位出具的编制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9. 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协议(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就业时间、收入情况的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提供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公积金缴费证明;

10.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和授权审核书;

11. 属优先安排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负责初始调查审核。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居民小组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同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所在街道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区民政、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社保、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通知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布登记结果,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配

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登记情况,结合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等情况,制定具体配租分配方案。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已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的家庭代表,在有关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章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配租住房确定后,承租人应与区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使用《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根据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80%。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随承租人家庭收入、市场房屋租金变动等情况调整。

企业和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分配,租金标准及相关事项按企业和政府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自觉接受区住房保障中心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并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和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和保障对象信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

区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他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装水、电、气等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住房保障中心或其他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后退出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不给予装修补偿。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并解除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私有住房的;

(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超过认定标准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因上列(一)(二)(三)(六)(七)项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取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第三十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实行属地化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隐瞒住房、收入等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登记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记入管理档案,列入黑名单,自取消资格、退还、退出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取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租金并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仍不补交租金的,除责令其限期补交租金并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改装水、电、气设施,擅自装修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他人的人财物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区住房保障中心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顺庆区当年的社会经济状况、收入水平、房源、房屋租金等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房屋租赁补贴、房屋配置分配方案。

第三十八条区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本办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市顺庆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南顺府发〔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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